涉「起底」警員家屬資料 電訊公司職員囚2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11/03 13:28

最後更新: 2020/11/03 18: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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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宗違反《私隱條例》「起底」案件判刑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去年反修例示威期間,33歲電訊公司職員涉使用公司電腦,對客戶個人資料進行「起底」,並將警員家屬的資料「報料」 到Telegram群組「老豆搵仔」。經審訊後,被裁定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、披露未經同意獲得個人資料等共4罪成,今(3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監2年。法官指控罪嚴重,當時警民關係緊張,被告行為對執法者及無辜家屬造成心理影響,判刑須起阻嚇作用。

私隱專員對裁決表示歡迎,強調起底行為不道德且或會觸犯《私隱條例》,詳細即看:【下一頁】

被告陳景僖(33歲)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,及1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罪名成立。

辯方今天進一步求情,引述被告還押期間索取的背景報告指,被告家人、師長及同學均對被告犯案感震驚,強調被告為人努力好學,並非性格激動或具攻擊性,若因入獄而未能完成4年高級文憑,實屬遺憾,被告現已深感後悔及慚愧,希望法官可以考慮緩刑。

法官判刑時指控罪嚴重,被告未獲授權下,透過公司電腦獲取客戶個人資料,及發佈1名督察父親的資料,所發佈的群組早前更有人發佈警員的個人資料,雖然辯方早前指被告犯案並非為了個人利益,被告自撰的求情信亦指因社會事件感焦慮及憤怒,才一時衝動下犯案,惟被告犯案並非簡單直接,過程中更須一步一步地查證,若說被告犯案是一時衝動,實在難以置信。

法官指,被告在案中行為無疑是有違誠信,而當時警民關係緊張,被告犯案對執法者心理影響嚴重,更對無辜家屬造成極大心理困擾,因此判刑須起阻嚇作用,以免他人仿傚,最終判被告監禁2年,即時入獄。

控罪指,被告於2019年7月24日、 8月3日及9月9日,取用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的電腦;於同年9月9日,未經香港電訊同意,而披露陳姓男子的個人資料。

控方案情指,警員發現被告在警署對面以手機拍攝,遂將他截停,當場搜出3部手機,內有警署停車場照片,手機另向Telegram群組發放了警員家屬的個人資料。警方及後在被告任職香港電訊時使用的電腦內,發現下載了的文字檔,載有3名公眾人物及20名警員及6名家屬的個人資料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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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